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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关于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的规定

一、办理对象

拟在现居住地生育一孩、符合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妻。 

二、申办时间

怀孕后至生育前。

    三、所需证件

夫妻双方的身份证、结婚证和女方的广东省居住证。

四、办理机构

现居住地乡(镇、街道)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政务综合服务中心。

    五、办理程序

 1、受理。申请登记的已婚育龄夫妻需填写《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申请表》一式两份。受理机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,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其理由。

 2、审核。受理机构应及时通过广东省人口信息系统、电话、传真信函、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婚育情况。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(镇、街道)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现居住地要求核实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。

 3、办理。对基本材料齐全,经核实婚育信息无误的,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,并出具《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证明》。

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、所提交材料与事实不符或不符合生育政策的,不予办理生育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

 4、通报。现居住地的乡(镇、街道)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自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后,向申请人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(镇、街道)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办理结果。

 六、其他

 持《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证明》的夫妻,可在现居住地孕检、生育,享受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现居住地流动人口的奖励优待政策。

 查实育龄夫妻提供虚假证明或陈述,应无条件退还基于此登记申领到的《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证明》、各项奖励、扶助、补贴、津贴、保险、诊疗费等所有待遇,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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